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异1016号
案外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维,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四区3号楼8层802M。
法定代表人:吕本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菏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姜守民,局长。
本院在执行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坐落于菏泽市丹阳XXX国道南侧、土地证号为菏国用(XXXX)字XXXXX号国有土地,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宏
审判员 戴伍建
审判员 郑凤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毛雪
书记员魏煜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