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4954号之三
申请人:烟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和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孙清,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73159833T。
被申请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275504765。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的(2019)鲁1702民初49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烟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牡丹路桥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撤诉。现申请人烟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437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437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