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702行审194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00004478618C。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北路20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菏建罚字〔2017〕18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交纳菏建罚字〔2017〕18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罚款两万元及逾期滞纳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建设执法调查笔录》及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承建的黄河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中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存在1、道路保洁不及时;2、围挡不连续等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上述事实。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立案,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7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菏建罚字〔2017〕18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责令改正、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菏建罚字〔2017〕18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及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亦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菏建罚字〔2017〕18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兆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