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1544号
原告:安徽京立罗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69号学府公馆公寓2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WW8TX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陆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创谷产业园二期2号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U1W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京立罗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陆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京立罗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京立罗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京立罗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安徽京立罗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