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环美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施月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荣君。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月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季人清。
一审第三人:**。
一审第三人:留宗土。
再审申请人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施月君、***、***及一审第三人季人清、**、留宗土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民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环美装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余之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