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财保27号
申请人:江阴长泾中科长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京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阴长泾中科长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阴长泾中科长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长泾中科长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