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民初1938号
原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33259685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110国道东千钢路北。
法定代表人:乔飞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树林,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宏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富。
原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8月26日,原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89.36元,由原告内蒙古蒙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宇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纳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