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30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德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阎德松,男,1972年3月19日生,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杨州市。
原告***与被告**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阎德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退还原告***13,743元。
审 判 长  牛复云
审 判 员  吴瑞瑞
人民陪审员  杨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