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30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恒,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燕,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德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阎德松,男,1972年3月19日生,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杨州市。
原告***与被告**集团新疆阿克苏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康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阎德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退还原告***13,743元。
审 判 长 牛复云
审 判 员 吴瑞瑞
人民陪审员 杨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