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4148号 申请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宏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63635元,并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6363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管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