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邳州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6093号
原告:***,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戴庄镇310国道北、戴邢线西。
法定代表人:王秀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邳州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许 晴
人民陪审员 冯 岩
人民陪审员 董现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