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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邳州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6093号
原告:***,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邳州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戴庄镇310国道北、戴邢线西。
法定代表人:王秀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邳州通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许 晴
人民陪审员 冯 岩
人民陪审员 董现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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