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

朱某与陈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国际部、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朱某与陈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国际部、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04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朱某,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
公司地址,台前县新区转盘向北300米路西。
被告孙某,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国际部。
公司地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被告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台前县孙口镇西关路村北。
被告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151号。
被告张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孙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国际部、台前县顺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兰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