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某与陈某、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7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民初字第653号
原告玄某,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
被告陈某,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孙某,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被告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玄某诉被告陈某、被告孙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玄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玄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玄某承担。
审 判 员 兰 晓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