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2652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原告***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28民初265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928民初2652号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红旗支行”补正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