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1民初7037号
申请人: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工业园区(220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8Y7F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岳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濮新分公司,所地山东省曹县常乐集镇后桥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UF3EQ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2620802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濮新分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濮新分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濮新分公司、东明恒通路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诚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