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22执2584号
申请人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路街道办事处东升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靳传朋,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凯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大坤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住莘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申请人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凯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莘县大坤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云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