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东升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靳传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耕莘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建士,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及不动产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及不动产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坤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米增祥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