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522执1824号
原告聊城市传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东升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靳传朋,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冠县**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樊甲民,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冠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具体划拨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子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井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