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2378号
原告: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海宁路1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辛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