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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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802号
原告:金华渤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潭路589号仙华基地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EC1MG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村西1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Q1TC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华渤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丰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渤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由原告金华渤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