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5执异6号
案外人: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城县水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水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村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禾银行)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水村房地产公司在该银行账户79355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晋城建筑公司代理人、被执行人水村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外人三禾银行代理人均到庭参加,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三禾银行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的793550元系被执行人水村房地产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因贷款需要存入在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贷款保证金,并非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根据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5条规定,对于该保证金案外人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对于保证金性质的金钱均不能扣划。综上,请求退还扣划的793550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晋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水村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晋仲调字18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晋城建筑公司提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水村房地产公司在案外人三禾银行处账户内有793550元。2020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20)晋05执39号执行裁定,将上述款项予以扣划。案外人三禾银行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执行人水村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山水祥和家园项目时,根据案外人三禾银行的要求,为给贷款购房人提供担保,将贷款额度25%的资金存入“阳城县水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户”,并签订了贷款质押三方协议。截止本院2020年3月11日实施扣划时,账户余额共计793550元。
本院认为,贷款保证金区别于一般的银行账户资金,具有特定的性质和用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对该账户内资金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案外人三禾银行作为该保证金的权利人对贷款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拥有质押权,该权利应依法获得认可和保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该贷款保证金的行为存有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被执行人阳城县水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保证金账户793550元的扣划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冯沁峥
审 判 员 张福祥
审 判 员 张海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浩敏
书 记 员 陈伟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