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5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泽劳人仲调字(2022)143号仲裁调解书,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赔偿款30940.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此款。执行费3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且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执43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