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4执117号
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2021)晋0524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应支付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1289.5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315858.57元(含执行费4569元)。其中:案款311289.57元已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执行费4569元发放至本院的诉讼费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已履行上述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