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成有根。
被执行人: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3日对(2019)晋0521执394号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2020年3月3日,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款320480元。2022年8月30日,本院裁定对沁水县杏苑小区3号楼一单元101室、三单元601室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终流拍。2022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受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2018)晋05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工程款付款详细说明,以房抵债共计1633558.05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