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晋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城县芹池镇宜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执异1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成有根,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阳城县芹池镇宜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 法定代表人:**社,任村委会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宜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011)***字14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阳城县芹池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字1号裁决书,申请人申请了强制执行,贵院已受理为(2010)晋市法执字第00059号案件进行执行。阳城县芹池镇**村村民委员会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字14号裁决书,但阳城县芹池镇**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已转化为自然债务,不应由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申请人认为,阳城县芹池镇**村村民委员会未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2011)***字14号裁决书,现不应再进行执行。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异议申请,请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晋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建筑公司)与阳城县芹池镇**村村民委员会(**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字第1号裁决书,裁决**村委支付晋城建筑公司工程款502167.48元及利息。该裁决生效后,**村委未履行生效裁决,晋城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晋市法执字第59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2011)***字14号裁决书。 后因行政村合并,**村与宜壁村合并设立宜壁村。经申请,本院作出(2021)晋05执异65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阳城县芹池镇宜壁村村民委员会为(2010)晋市法执字第59号案的被执行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不予执行(2011)***字14号裁决书,经查本院并无相应执行案件,异议人所提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