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贵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睿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14814号 原告:***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文苑院家属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PLK1F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778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睿建材公司)诉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宏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睿建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宏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颍睿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阜阳机场道路绿化综合整治项目工程,需对阜阳市飞机场门卫室进行装修装饰。2019年9月5日被告***代表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阜阳项目部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签订《建筑工程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规格、单价、付款方式、工程款总价款及合同税金承担等内容。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19年11月2日经原告与***结算,原告工程总款247476元。扣除已支付款后,仍欠197476元。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仍剩余10万元未付。综上所述,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依约应支付工程款。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具状至贵院,***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贵宏建筑公司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辩称:***系经贵宏公司授权的阜阳机场道路绿化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的代理人,其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当归属于贵宏公司。被告贵宏公司承建阜阳民航局机场环境、道路、绿化等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委托***为其公司的代理人,以其公司名义处理该项目的相关事宜。本案,***系代表贵宏公司与原告签订、履行案涉《建设工程装饰施工合同》,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贵宏公司承担,原告要求***支付该合同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贵宏建筑公司承建阜阳民航局机场环境、道路、绿化等综合整治项目工程。被告贵宏建筑公司为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的***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阜阳民航局机场环境、道路、绿化等综合整治项目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本项目相关事宜。”为该项工程,2019年9月5日被告***代表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阜阳项目部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签订《建筑工程装饰施工合同》合同加盖“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阜阳机场、道路、绿化综合整治项目资料专用章。”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规格、单价、付款方式、工程款总价款及合同税金承担等内容。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2019年11月2日经原告与***结算,原告工程总款为247476元。扣除已支付款后剩余工程款为197476元,现被告仍欠原告100000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合同、结算单,委托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被告***在被告贵宏建筑公司授权范围内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签订《建筑工程装饰施工合同》***宏建筑公司项目资料印章并结算,其民事法律行为对被告贵宏建筑公司发生效力,应由被告贵宏建筑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合同对于付款时间及利息没有约定,本院酌情按LPR年息3.85%从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被告贵宏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睿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息3.85%计算,从2021年10月19日起计算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睿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