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民初1812号
原告:沭阳苏之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一组0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TAWEL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7789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沭阳苏之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沭阳苏之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沭阳苏之红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