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1745号
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778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开发区经六路东侧纬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013537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昭田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51元,减半收取计18675.5元,由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婧
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