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贵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86元,减半收取4160.43元,由上诉人天长市威尔威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88.75元,上诉人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317.6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铖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