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81民初3189号
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778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站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28747。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安徽贵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