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湘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9644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从国。 被告: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蓓 书 记 员 郭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