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陈户镇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高云辉、高福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625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高云辉,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高福九,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于美才,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博兴县陈户镇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药材公司西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调解,最终双方和解,并按协议处理,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