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625民催1号
申请人:博兴县陈户镇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陈户镇水利站。
法定代表人:牟向明
申请人博兴县陈户镇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博兴县陈户镇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0043/20374589、票面金额100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博兴县陈户镇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陈户镇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金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