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蜀新科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巴蜀新科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8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蜀新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郑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巴蜀新科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7民初5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调解内容为:“由被告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重庆巴蜀新科门业有限公司货款64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金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巴蜀新科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40000元,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其逾期未到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承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重庆市合川区瑞山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中,尚有未结工程款可供执行,但现双方未做结算,本院做出(2022)渝0117执8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执行人重庆市厚亚源实业有限公司承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瑞山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应收款640000元(以最终结算为准)。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关门无人。
本院在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依程序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回执、证明、网络查询记录、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金钱的义务。如未履行,应当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强制被执行人给付金钱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收工程款现未经结算,无法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可
审判员 陈道兵
审判员 张 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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