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保554号 申请人:东平君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923诉前调42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509057元。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银行、网上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申请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可供冻结的银行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923诉前调4254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