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110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保全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98488.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