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山北苑13号4栋。 法定代表人:**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403-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十堰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远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山公司)、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合理有序引导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涉案款项是否存在以及具体构成等基本事实,同时准确认定十堰××路桥公司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据此划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