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保1595号
申请人:***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新凤小区5号楼三单元三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TU7PB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41208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曾用名:山东泰山路桥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账号:×××05)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