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347号之一
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天桥旺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2号楼21层21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