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4974号
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天桥区旺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经理。
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勇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青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