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商初字第535号
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17号院1单元14层1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