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3942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用事业局(原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冯勋业,局长。
原告孔玮与被告济南华明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