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9004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刚(系原告之夫),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京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杰,男,汉族,系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华艺员工宿舍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洲,男,汉族,系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1986年5月2日出生,住华艺员工宿舍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内申请撤回对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