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2524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京鹏。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内申请撤回对山东华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 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于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