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安平,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审被告:刘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周秉峰,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长青,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赵志杰,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洪水,董事长。
上诉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周秉峰、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通知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魏希贵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