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17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吉泉,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3号楼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婧,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陈庄村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旭,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水,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守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大鸿,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新镇。
法定代表人:丛晓良,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丰源公司”)、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祺公司”)、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魏庄居委会”)、孙大鸿、山东长箭建设集团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箭瑞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7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不欠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润祺公司与昱丰源公司工程款已经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是昱丰源公司自身原因或者孙大鸿的原因导致昱丰源公司没有获得抵顶的房屋,***不应该再承担责任。润祺公司应该支付昱丰源公司工程款及其利息,***不应该承担责任。2.本案应追加周秉峰参加诉讼,且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以润祺公司名义与昱丰源公司签订《大魏片区旧村改造生活保障用房7#楼劳务施工合同》,并加盖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章,***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在另案中认可其以“润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原审认定***既代表润祺公司,又代表“润祺公司第三项目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润祺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代表润祺公司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其与昱丰源公司所签合同的相对性,判决***就涉案工程欠款及利息向昱丰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亦无不当。本案中,大魏庄居委会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泰丰公司,双方均认可工程款已结算完毕,故大魏庄居委会作为发包人对涉案工程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不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因泰丰公司与长箭瑞隆公司系合作关系,而非承包关系,泰丰公司不存在向长箭瑞隆公司支付工程款或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主张泰丰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孙大鸿与***之间就涉案工程存在转包关系,孙大鸿在一审中提交了***于2019年8月31日出具的载有“孙大鸿已付清***承包建设的济南市天桥区大魏明都7号楼主体建设工程的工程款(54965.32㎡)”内容的《证明》,***对该《证明》真实性并无异议。因此,***要求长箭瑞隆公司、孙大鸿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耿志亭
审 判 员  董运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梅 贺
书 记 员  孙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