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709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喆,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安平,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武(系刘振旭父亲),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宪波,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丽,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赵志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宪波,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丽,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洪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士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