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财保551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申请人: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赵志杰。
被申请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长青。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旭。
被申请人: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洪水。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18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润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泰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