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1479号
原告:韩照富,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原、被告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韩照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