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439号
申请人:马远刚,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7号。
负责人:周纪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八里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西八里洼517号。
负责人:张澎,主任。
申请人马远刚与被申请人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八里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远刚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舜南支行,账号:1174××××041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30万元。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远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舜南支行,账号:1174××××0412)银行存款63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远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乐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