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129号
申请人: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纪武,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魏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主任。
申请人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金额为12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魏家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开户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党家庄支行,账号:90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保全期限届满后,因民事案件尚未审结需要继续保全的,请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舜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娇娇